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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案官司看PPT课件著作权及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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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hink 发表于 2020-7-19 15: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因教案引出的官司(本报曾多次追踪报道)又有了最新进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宣布判决结果: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分原告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的著作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此前,高丽娅以自己曾供职的四公里小学擅自处理自己的教案本侵犯自己的物权为由提起诉讼,却在一审、二审、再审接中连败诉,此后,当事人高丽娅改变诉由,以四公里小学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再度将学校告到重庆市一中院。不久前,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次判决,就教案是否属于作品的问题,作出明确认定:教案本所载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
  学校销毁变卖教案引发官司 接连3次败诉后女教师再提诉讼
  1990年1月,高丽娅调入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根据该校的管理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从1990年至2002年,高先后交给四公里小学教案本48册。在高要求返还教案本后,四公里小学曾返还给高教案本4册,其余44册记载高丽娅教案的孤本已经被四公里小学以销毁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现下落不明。
  2002年5月30日,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2003年10月24日,该院以高丽娅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权为由判决驳回原告高丽娅的诉讼请求。高丽娅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一中院。2004年3月29日,重庆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重庆市一中院决定再审,并于2005年5月23日判决维持该院二审民事判决。
  不久前,高丽娅以四公里小学私自处分自己的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再次提起诉讼。
  教师享有教案作品的著作权
  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高丽娅认为:现存的4册教案本所载教案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本案所涉44册教案本所载教案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果涉案教案属于作品,则应属于职务作品。涉案教案应属一般职务作品,自己应享有著作权。由于自己的教案没有复制件,被告私自处分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四公里小学则认为:小学教案都不强调创造性,现存的4册教案本所载小学教案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如果涉案教案属于作品,那么就应当属于职务作品。学校应享有涉案教案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辩论,重庆市一中院评定如下:
  涉案教案属于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被告所说的“创造性”,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剽窃他人作品。虽然被告返还给原告的4册教案本所载只是小学语文教案,但是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原告高丽娅独立创作,被告也未就该内容系抄袭这一反驳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
  涉案教案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涉案的教案作品是原告为完成被告的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写的,应当属于职务作品。
  涉案教案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涉案的教案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被告享有的职务作品;其次,虽然原告创作涉案的教案职务作品利用了被告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如空白教案本等),但并不是主要地利用了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涉案的教案职务作品也不是由被告承担著作权法律责任。因此,涉案的教案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高丽娅享有,但四公里小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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